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我省有关促进生育相关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制订了《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1005775617@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电话或传真请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029-86787937(传真)。

三、来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邮编:710007。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发布,2022年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促进生育相关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4.《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5.《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

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2021〕21号);

8.《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9.《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陕卫人口发〔2024〕7号)。

10.《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3号)。

三、起草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经过认真调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委金融办、市税务局,起草了《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先后4次书面征求了13个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浐灞国际港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9条,采纳24条,未采纳5条均已达成一致。

四、主要问题说明

我市《方案(送审稿)》在落实中、省政策基础上,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出发点,提出了我市特有的支持政策:

医保方面:一是将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纳入我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参保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至2500元。二是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取消住院分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报销。三是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其生育权益。四是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效降低辅助生殖类治疗费用。

住房方面:一是在公租房分配时,对于多子女家庭分配两室一厅房源,解决其居住问题;对于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核且审批为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的多孩家庭,在轮侯期间内按照审批人数发放租金补贴;对于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核且为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多孩家庭,在分配时给予优先分配。二是落实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时出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托育方面:一是扩大普惠托育供给。建设1所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所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个特殊儿童托育点、10个用人单位办托点、100所公办托育机构、110所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机构,打造“长安养育”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一街一公办”“一社区一机构”托育服务圈。二是降低托育成本。对实行二孩三孩托费减免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情况给予激励性奖补。各级财政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对达标的公办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标普惠机构给予运营补助。三是针对小月龄婴幼儿特点,加强对保育员和育婴师的系统专业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交通方面:落实儿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优待政策。将我市儿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票政策由原“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0厘米的儿童乘车”调整为“每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30厘米或年龄6周岁以下儿童乘车”,方便多孩家庭出行。

教育方面:一是扩大普惠教育资源供给。到2027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达到7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加快推进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县)创建工作。二是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区县、开发区每年重点打造培养3-5所有发展潜力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加快培养一批群众“家门口”的好学校。



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

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省、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陕卫人口发〔2024〕7号)要求,加快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为主线,完善有利于积极生育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育幼等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为推动我市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配套措施基本完善,妇幼健康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有所降低,生育友好氛围更加良好,人口结构不断优化。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4.8个。

到2030年,我市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更加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根据《西安市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市卫发〔2022〕126号)要求,严格执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每个县(区)拥有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1个危重孕产妇和1个新生儿救治中心。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提升分娩友好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持续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婚姻登记及婚育健康教育“一站式”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减少非意愿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落实《西安市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2—2025年)》服务内容,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增强儿童保健服务能力。扎实做好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机制

4.建立灵活适宜的生育休假制度。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制度。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2023〕6号)相关假期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支持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更加方便家庭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职工更好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维护好独生子女家庭权益,外省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在我市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规定安排其子女休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优化完善生育保险医保政策体系,将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纳入我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参保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至2500元。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取消住院分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报销。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参保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确保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效降低辅助生殖类治疗费用。(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持续开展预防性别就业歧视约谈,加强监察执法,依法快速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别劳动保护权益行为。鼓励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特别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构建生育友好型工作场所。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鼓励有条件区县、开发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子女同校(园)就读。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住房、交通和税收等支持措施

8.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在公租房分配时,对于多子女家庭分配两室一厅房源,解决其居住问题;对于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核且审批为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的多孩家庭,在轮侯期间内按照审批人数发放租金补贴;对于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核且为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多孩家庭,在分配时给予优先分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落实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时出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落实儿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优待政策。将我市儿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票政策由原“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0厘米的儿童乘车”调整为“每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30厘米或年龄6周岁以下儿童乘车”,方便多孩家庭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发挥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托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依托托育服务机构不动产、收费权等发放抵质押贷款。积极落实全市政金企融资对接协调机制,做好融资对接服务。将托育服务机构和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企业纳入协调机制服务范围,定期摸排相关企业和机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为企业和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合理化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12.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幼儿园建设规划,应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新建小区在其幼儿园开办期间增加3岁以下托班;建立健全幼儿园开设婴幼儿托班的相关政策及监管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普惠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建设托育机构。拓展社区服务功能,推动育幼服务有机嵌入社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扩大普惠托育供给。建设1所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所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个特殊儿童托育点、10个用人单位办托点、100所公办托育机构、110所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机构,打造“长安养育”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一街一公办”“一社区一机构”托育服务圈。支持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普惠制托位,支持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育幼服务,开展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国家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补贴。各级财政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对达标的公办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标普惠机构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制定多种激励奖补措施。对实行二孩三孩托费减免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情况给予激励性奖补。持续开展星级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市、区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达标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确保托育服务机构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提升育幼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学前教育及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打造西安育幼人才实训基地,深入实施托育人员岗位培训计划,强化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尤其针对小月龄婴幼儿特点,加强对保育员和育婴师的系统专业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上线智慧托育信息化平台,为群众提供预约入托、入托体检和家托共育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大托育服务安全监管。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软硬件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的育幼服务必须规范。各区县、各开发区要承担监管责任,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伤害预防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提高科学育儿能力。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建立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站,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开展线上线下家风家教和家庭健康公益讲座。深化家庭亲子阅读活动,探索0-3岁亲子阅读指导。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开展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入户指导等活动,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充分发挥计生协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地区或偏远山区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在涉农区县中心村、城区村改居社区建立“向日葵亲子小屋”,将婴幼儿照护和科学养育理念、知识、服务送进家庭,补齐农村地区优生优育服务短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19.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积极构建与人口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位供给体系。实施公办幼儿园扩容提质,通过增加公办学位供给,扩大优质资源总量,全面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提升,严格准入管理,落实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到2027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达到7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加快推进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县)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入实施“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根据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各区县、开发区每年重点打造培养3-5所有发展潜力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高起点支持新建学校、改造帮扶基础相对较好学校等方式,按照3年一周期制定新优质学校成长发展规划,加快培养一批群众“家门口”的好学校。加快推进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创建工作,满足不同家庭的教育需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人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人口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落实各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二)强化服务保障,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强化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融合共享,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贯彻落实西安市《关于开展居家特殊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要求,常态化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探访服务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新时代人口基本国情教育,家庭家风家教宣传教育,宣传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养育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构建适龄婚育、文明婚育、优生优育、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时代婚育文化,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责任落实,健全督查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策统筹研究和评估论证,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紧盯薄弱环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