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制度所称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是指我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组织管理。委机关各处室是公开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公开审查的责任人。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公开审查。
第六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公开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委机关各处室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报相关处室分管领导审核;
(三)报委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
(四)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委属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委各处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委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审查时,负责审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处室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对执行审查制度不力,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委保密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