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75号建议的复函

何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中医门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医药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随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作为《中医药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文件,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2018年1月,我委下发了文件,转发了《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办中医函〔2017〕108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和〈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样式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6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以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区县卫计局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落实专人准确理解和把握《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细化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平稳实施。目前,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展。

中医诊所备案的实施,对服务基层患者来说深远意义。无论是大医院在职医生还是老中医,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开诊所营业,让中医诊所以较低的运营成本弥补医疗条件的不足。以往都认为有病要到公立医院去,但公立医院负荷很大。很多基层和民间的医生也有自己很好的治疗方法,如果有这种宽松条件,他们可以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同时患者就医困难问题会迎刃而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