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原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西安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须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前置审批手续。
二、已办理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前置审批手续,但已超许可期限或即将超限的单位,请按照《实施办法》及时办理复核手续。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在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四、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且从未进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批的,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照《实施办法》通报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
《西安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请从西安市卫生局网站(www.xawsj.gov.cn)的“部门文件”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刘博
电话:029-86787706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1号楼570室
邮编:710021
西安市卫生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