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局,高新区社会管理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生育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登记的适用对象和办理机构

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应当及时进行生育登记(具体时限以修订后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按照相应程序实行审批制度。

生育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进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在村、社区办理。

二、生育登记材料和方式

生育登记的申请材料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生育登记主要有现场办理和预约办理两种方式。

(一)现场登记。

当事人携带材料,填写《西安市生育登记表》,即时办结。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办理生育登记。由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被代理人相关材料进行生育登记。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应填写在《西安市生育登记表》备注栏内。

当事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现场办理的,可以申请工作人员上门办理生育登记。

(二)预约登记。

当事人通过PC端登陆省卫生计生委官网或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SXWSJSW)登陆网上预约平台,填写相关信息,申请预约办理。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提交相关信息,进行电话预约办理。

三、生育登记信息核实

受理现场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全员人口信息库或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核实相关数据,能够准确地查询到当事人信息时,直接进行登记,发给生育登记号;如果核查不到准确完整信息,由当事人填写《西安市生育登记表》(见附件1),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即时办理。

受理预约登记时,工作人员在收到网络和电话预约信息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核查结果。能够准确地查询到当事人信息时,直接进行登记,发给生育登记号;如果核查不到准确完整信息,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现场办理登记。

四、发放生育登记号

生育登记信息核实后,发放生育登记号(见附件2)。省外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号,待公共服务系统流动人口功能完善后,登记信息自动推送到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

生育登记完成后打印生育登记号。生育登记号上标明夫妻姓名、登记孩次、登记编号,注明经办人姓名与日期。镇、街道计生办受理的加盖计生办公章,村、社区受理的加盖××××镇、街道计生办生育登记专用条章。

五、合并《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与《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与《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合并为《母子健康手册》。5月1日起全市停止发放《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完成生育登记的当事人,应将生育登记号粘贴在《孕产妇保健手册》空白页上。

《孕产妇保健手册》及《母子健康手册》按原渠道发放。以全市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发放为主。

六、有关要求

生育登记制度是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方便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4月底前,在各区县、开发区和卫生计生部门官网公示,更新各级政务大厅的公示内容和宣传资料,完成对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并认真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生育登记首接责任制。办理二孩以内生育登记应遵循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的原则,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空挂户、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等特殊人群办理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当事人。

(二)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承诺制。对于婚育情况比较复杂的,受理机关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由当事人进行生育承诺,填写生育登记表。若发现以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由受理单位注销生育登记号,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禁止设置附加条件。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设立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落户、儿童入学、母亲健康工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挂钩。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生育登记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对推诿、拖延或无故拒不办理生育登记,造成群众上访、媒体曝光或其他恶劣影响的,要按《西安市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约谈主要责任人,对责任单位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附件: 1. 西安市生育登记表(样表)

2. 西安市生育登记号(样式)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