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保险公司各郊县支公司、灞桥支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高新支公司:

根据《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合同书》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新农合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体改发〔2016〕357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2016年筹资标准城镇居民由2015年每人20元调整为每人25元,农村居民由2015年每人40元调整为每人35元。

二、提升保障力度

城乡居民中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由同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经基本医保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保险的,进入大病保险范围,其起付线在现有起付线基础上下降50%执行。

三、调整支付项目

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所就诊医疗机构起付线,多次就诊者,只减一次最高起付线)累计超过当年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针对转诊、外伤、外出就诊、急诊、新生儿报销等特殊情况,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的补偿政策保持一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门诊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英夫利单抗治疗强直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血友病等门诊特殊病种,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22种大病门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赔付。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民政局                 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