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卫计局、新农合经办中心,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

4月1日起,我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城市公立医院将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为了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新农合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价格调整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理确定应急处置预案。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市卫计委。

二、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办人员的能力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合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度,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暂停新农合结算工作

4月1日到4日,暂停各有关医疗机构新农合结算工作,4月5日零时起,恢复正常结算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积极协调本单位HIS厂商更新完善信息系统,按时完成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要做好对参合患者的解释工作,保证平稳过渡。调整期间,未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医疗机构仍进行正常结算工作。

四、明确跨月住院患者结算方法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期间,对于4月1日之前入院、之后出院的跨月参合患者,出院结算时,无法进行网络结算的,由各有关医疗机构实施手工结算报销。各有关医疗机构手工结算的病历资料,按月向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报送。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