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

《西安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4日



西安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监管、实名举报、一案一奖、奖惩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非法行医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举报奖励资金给付的审核和监督。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1.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提供非法行医线索,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举报的线索应有明确、具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主要违法事实;

3.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4.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5.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有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6. 对举报人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7.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遵循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举报奖励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提供非法行医线索,且经立案查处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承担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由工作人员授意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非法行医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主要包括:游医、黑诊所等;

2.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人工流产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

3.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活动的;

4. 利用 B 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5. 被奖励的举报线索应当是未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监督协管室等发现掌握,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主要情节属实的,或最终被立案处理的;

6.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辖区情况,决定纳入本辖区奖励范围的其它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

第七条  属于申诉类案件的投诉和信访,不纳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巡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  西安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励,奖励额度按照300元标准给付。

第十条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申报、审批、给付程序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可在上述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和辖区财政情况,可适当增加奖励范围或奖励标准。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宣传活动等形式,向辖区公布举报热线电话及来函地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的举报热线电话应长期固定一部,工作日和节假日均应24小时有人员负责接听、线索登记、专办督办和调查结果反馈等工作。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举报热线电话确定后,应报市卫计委法监处和区县财政部门备案,今后如因特殊原因有变动的,必须及时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听或受理非法行医举报时,应当有专人负责填写《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登记表》(见附件1),如实记录举报人相关信息和举报线索。举报人要求个人信息保密的,应当按照其保密要求给予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举报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认方式。

第十四条  举报信息登记后,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安排监督执法机构予以调查核实。监督执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如因案情复杂,所需调查和采集证据时间较长,或因执行正常执法程序导致结案时间超出5个工作日的,反馈调查结果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上一月已调查办结的举报线索予以整理和筛选。对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填写《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并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确认。

第十六条  审批确认后,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通知单》(见附件3),同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应在《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登记表》《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批表》《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单》进行整理,并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填报《西安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统计表》(见附件4)一式四份(市、区卫计局和财政局各一份),并附相应《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登记表》《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批表》《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单》,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卫计委。《西安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统计表》分别报送纸质表和电子表,纸质表有关人员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有关举报奖励登记、资料填报、统计汇总、奖励款发放等工作,经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第四章  举报奖励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建立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卫计委专款拨付,专项列支,并实行预拨管理。各区县增加的奖励范围或上调奖励标准额外产生的奖励经费,由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区县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并由区县财政予以预算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市财政以上一年度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查处数量及奖励情况,做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拨付依据。举报奖励资金拨付方式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财政部门定期审核拨付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当年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市财政年初预拨一次,经市财政局和市卫计委对各区县举报奖励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举报奖励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的,或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调查核实案件的;

2.因工作失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3.向被举报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4.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管,对虚报、冒领或者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监督所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区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督导检查内容。每月对区县进行抽查,并对奖金领取情况进行随机随访,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市卫计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登记表

         2.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批表

         3.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单

         4. 西安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4

附件3

附件2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