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卫计部门、发改委、规划局、建委、交通局、旅游局、商务局、城管局、总工会、妇联,地铁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我市母婴设施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2017年底,全市在火车站(包括高铁站)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2018年上半年,三级综合医院、大型商场和区县(开发区)党政机关大院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2018年底,在全市所有大型客运站、地铁站、二级以上综合医院、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园广场,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2019年底,在全市重点3A级景区配备母婴设施;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二、基本要求

(一)政府主导。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工作格局。动员政府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和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

(二)分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场(商业综合体)、医院、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根据女职工需求,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

(三)属地管理。母婴设施建设坚持属地化管理,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投入、强化协调,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硬件配置。

1.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场(商业综合体)、医院、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不应与厕所等设施共用一室。基本设施要求为: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根据条件可配置呼叫设备,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2.截至2017年10月建设规划尚未批复规划线路的地铁换乘站及大型枢纽站,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按要求配置基本设施;截至2017年10月建设规划已批复的在建和已运营线路的地铁站及尚未批复规划线路的普通地铁站,可在无障碍卫生间内设置可折叠婴儿整理台。

3.移动空间(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置可折叠的婴儿整理台,或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4.用人单位参照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二)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要求,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统一基本设施。新建母婴室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已建母婴室对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购票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用人单位哺乳室的设置应便于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哺乳子女。

(三)维护管理。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落实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环境良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满足群众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母婴设施建设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作为A级旅游景区、交通枢纽、酒店、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等级评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建委在审查施工图时要统筹考虑母婴设施建设。市规划局将母婴设施配置要求和设计规划纳入对应量级和分类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中,纳入规划条件,指导后续审批、建设和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实施交通枢纽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各级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旅游景点(A级景区)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实施综合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已建成商业综合体或商场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广场、公园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各级妇联负责指导实施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母婴设施建设任务,负责母婴设施建设使用的宣传倡导,普及相关知识。地铁办负责指导实施地铁站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各级工会组织监督实施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各相关单位在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建设任务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三)加大宣传推广。各区县、开发区要通过电视、广播、广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大力推广宣传母婴设施,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和建设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通过网络、移动终端位置查询项目、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标志引导等方式,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地铁办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开发区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规划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旅游局

西安市商务局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妇女联合会

西安市地铁办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