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局,莲湖区、灞桥区审批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诊所设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诊所设置审批过程中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明确《标准》适用范围

(一)《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

目前,除国家规定的专科诊所外,尚有部分专科诊所因没有设置标准而无法设立,因此,本《标准》将各专科诊所合并成诊所一类,进行统一规范,解决了诸如全科诊所、眼科诊所等专科诊所的设置问题。

(二)《标准》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不再需要审批,经备案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因此不适用于本《标准》。其他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等中医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与西医类医疗机构有所不同,因此亦不适用本《标准》。

二、规范优化行政审批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逐项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不合理规定。

(一)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设置诊所,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请。

(二)简化申请资料内容。申请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6项内容:(1)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2)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3)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4)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5)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6)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取消无依据的证明。审批标准要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一律严格禁止附加。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取消诸如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西安有固定住所、主要负责人户籍必须是西安市户籍等不合理要求。取消开办诊所的医师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等未列入标准的要求。

三、严格控制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或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符合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报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上级行政机关。

(二)办理时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理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办理时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公示、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加强人员业务培训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理顺内部流程,理清责任分工,坚决不能因为业务不熟悉、衔接不紧密,或者内耗空转,导致群众办事难、周期长。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严禁乱用审批权限,损害群众利益。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名称

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卫计部门发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

二、科室

(一)诊所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可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药房、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或可选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相关服务,并可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5年,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应增配0.5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洁、污相对分开,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单一诊疗科目的诊所,至少应包含诊室、药房、治疗准备室等,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并至少增加一个诊室。增加口腔科的,按口腔诊所标准设置。

(二)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诊桌、诊椅、诊床、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配备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屏风或遮帘);

2.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3.处置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有洁污分区,设有处置台、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4.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并设有警示标示。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设有上下水、紫外线消毒灯。

(三)选设科室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设有操作台,至少配备有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2.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应设立X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牙片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应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选设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应设立超声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配备有超声检查设备、诊床。

选设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应设立心电图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配备有心电图机、诊床。

3.选设药房,药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中、西药房分设,应设有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有冰箱、空调。

4.选设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观察病床,至少配备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5.选设消毒供应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无菌物品存放室。

6.设置输液区等治疗区的,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五)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疗无关的业务用房。

(六)诊所悬挂门头牌匾应与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七)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等要经相应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舌钳、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三)具有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处方、发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清单,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医务人员信息;

(五)设有医疗美容科的,建立医疗美容项目分级和管理制度,美容外科仅限开展一级项目。

口腔诊所

口腔诊所是为患者提供口腔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口腔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名称

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卫计部门发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

二、科室

(一)至少设有口腔科,口腔综合治疗台不少于1台;

(二)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

三、人员

(一)医师。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设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口腔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洁、污相对分开,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口腔诊所可设1-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牙椅)。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 设置消毒供应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无菌物品存放室。

2.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设有上下水、紫外线消毒灯。

(三)选设科室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应设立X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牙片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须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2.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五)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疗无关的业务用房。

(六)诊所悬挂标牌应与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七)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等要经相应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六、规章制度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三)具有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处方、发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清单,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医务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