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市级妇幼健康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母婴健康,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西安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试行方案》(市卫计发〔2016〕35号)《西安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18〕36号)等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市级妇幼健康类项目(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促进我市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西安市2018年免费婚前医学

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顺利、规范实施,结合我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免费婚检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婚检自愿、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自2016年5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免费婚检制度,逐年提升婚检率,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二、范围和内容

(一)免费婚检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在本市的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二)免费婚检内容。

婚检机构应根据原卫生部《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为当事人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等服务。具体免费婚检项目(附件3)包括健康指导与咨询、一般体格检查、胸部拍片、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肝功五项、乙肝五项检查。

非免费婚检项目由受检对象根据自身情况或医师建议知情选择,费用由受检对象自付。

三、组织实施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卫计委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经费补助政策,制订本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级婚检机构承担在本区县办理结婚登记的西安市户籍人员(双方或一方为本区、县户籍人员)的婚检工作。

(二)市级婚检机构(西安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常住地或工作单位为我市的非西安市户籍人员的免费婚检及区县婚检机构转诊的疑难病例确诊工作。对区县婚检机构转诊的疑难病例进行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并进行卫生指导与咨询,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四、执行时间

婚检机构应当及时上报《西安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登记表》和《西安市免费婚前保健情况半年报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年度),分别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每年11月10日前,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完成资料汇总分析、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免费婚检适用人群及资金安排

(一)市级免费婚检适用人群为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我市的非西安市户籍人员、转诊疑难病例的确诊检查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转诊到市妇幼保健院疑难病例进一步检查免费项目仅限于规定的服务项目,其他非免费检查项目仍由受检对象根据自身情况或医师建议知情选择,费用由受检对象自付。

(二)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市级财政为市级免费婚检机构每年安排婚检补助经费,各县(区)财政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免费婚检工作的正常运转。西安市免费婚检补助标准为每对200元,由市财政、各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西咸新区补助全部由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免费婚检经费主要用于采购试剂、耗材、宣传动员、健康教育、业务培训、资料印刷、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及劳务补助等方面业务支出。

六、监督与评估

(一)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经费,保证工作需要;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投入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各区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并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考核工作。

(三)各区县、开发区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西安市2018年市级国家免费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科学规范实施,有效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面向家庭,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优势,加强部门合作,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使我市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育龄夫妇都能够享受到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符合条件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范围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对象是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申请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双方可在计划怀孕前3个月持本人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到本辖区街道(乡镇)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或卫生计生办领取《西安市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按要求一式三份填写表格(区县、街道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个人各存一份),在一个月内到本辖区的区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填写相应的健康档案。

(二)服务机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区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或辖区内指定一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区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辅)承担。并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档案》,其中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服务由本辖区街道(乡镇)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进行,高风险人群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服务由区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进行,早孕、妊娠结局及高风险人群随访健康档案保存不少于30年,无早孕、妊娠结局及高风险人群随访健康档案保存不少于3年。

(三)服务项目。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和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服务等共19项服务内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操作规范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研究会编发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风险评估指导手册》[2014版]执行)。

三、组织实施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卫计委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经费补助政策,制订本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开发区及国家免费孕前检查项目业务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具体组织考核、收集资料、评估和培训检查等。

四、执行时间

2018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开展人员培训及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准备工作;2018年2月-11月底前,各区县、开发区完成项目任务,按照要求每周、每月及时上报至国家免费孕前检查项目直报系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卫计委备案;11月底前,各区县、开发区完成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自验、资料汇总等,并将项目总结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含电子版);12月初,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完成资料汇总分析、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资金安排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240元,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证,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并纳入当年省财政预算。市级在保证省级要求的孕前检查项目基础上,根据各区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平均每对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区县要建立运行规范的项目资金结算监督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顺利实施,调动工作积极性,在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经费负责承担试剂采购、耗材、健康教育、组织动员、交通补助、劳务补助和项目跟踪随访等方面业务支出。西咸新区补助全部由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监督与评估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将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各区县要强化质量监管,加大技术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区县,可采用招录、调入、聘用等办法,尽快协调到位。强化考核评估,严格遵循服务规范,严格遵循服务规范,认真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各项检查服务,如实填写家庭档案,据实结算服务经费,不得弄虚作假。对辖区内指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经过市、区(县)两级专家组验收,对该机构的项目指导、试剂管控、风险评估、档案保存由区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配合完成。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市上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区县、开发区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西安市第六轮农村

“母亲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新工作措施,巩固我市前五轮农村“母亲健康工程”成果,不断提高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贯彻“提高女性生殖健康水平与指导建立良好生活行为方式相结合,查病治病与防病相结合”的原则,为做好第六轮我市广大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工作,提高疾病防治能力,把惠民政策落实好,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农村“母亲健康工程”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广大农村育龄妇女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为全市常住20岁—49岁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城三区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省、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按照省、市确定的第六轮检查率要达到85%,治疗率85%的目标要求(2018年检查率45%,治疗率85%),同时针对查出患病的群众按照政府补贴的原则给予积极治疗,并建立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电子档案。探索建立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治疗的长效机制,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出生缺陷发生,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范围和内容

开展农村“母亲健康工程”要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以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乡镇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卫生服务中心,需有妇科执业资质)可派出服务队,健康检查治疗工作地点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卫生服务中心,也可在条件较好的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内容可与“两癌筛查”有机融合,紧密结合,采取进站入村的方式开展集中性生殖健康检查和治疗服务。

(一)免费内容。采用物理检查、电子阴道镜、B超检查、乳腺诊断仪及流动服务车载设备,进行生殖道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重点检查八项内容:一是通过B超进行肝、胆、脾、肾、子宫及附件的检查;二是进行乳腺检查;三是通过电子阴道镜进行阴道、宫颈检查;四是妇科常规物理检查;五是阴道分泌物化验;六是血压、脉搏、心肺等体格检查。

(二)疾病治疗。对查出患有疾病的育龄群众,按照疾病类型,分别给予适当的治疗。凡属于一般炎症或早期感染的患者,由区县或乡镇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治疗并指导用药;需手术治疗或需长期服药治疗的患者,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治疗。查出患有严重疾病或癌症的,建议转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协调相关部门给予一定救助。

(三)建立健康检查电子档案。建立农村“母亲健康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健康检查档案,切实做到一人一档,一村一卷。要健全完善“一证通”个人信息录入健康档案,每月按时上报工作进度,督促做好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每个服务队要注意做好健康检查记录,乡镇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保管好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要符合有关医学标准计划生育业务工作需求,要完整记录群众的生殖健康状况、疾病治疗情况以及跟踪随访情况,并建立健康检查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结合健康检查建立育龄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信息库,有的放矢的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对查出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疾病纳入公共卫生管理领域,进行防治和监测。

三、组织实施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经费补助政策,制订本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开发区及项目业务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具体组织考核、收集资料、评估和培训检查等。

四、执行时间

2018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开展人员培训及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准备工作;2018年2月-11月底前,各区县、开发区完成项目任务,按照要求每周、每月及时上报至国家免费孕前检查项目直报系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卫计委备案;11月底前,各区县、开发区完成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自验、资料汇总等,并将项目总结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含电子版);12月初,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完成资料汇总分析、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资金安排

由省级财政按健康检查每例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健康服务项目进展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平均每例5元的标准对检查人数给予补助,各区县应合理使用省、市专项资金,并可在省、市规定项目基础上增加检查项目,超出部分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调动工作积极性,在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经费负责承担试剂采购、耗材、健康教育、组织动员、交通补助、劳务补助和项目跟踪随访等方面业务支出。西咸新区补助全部由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监督与评估

(一)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工作需要;管好、用好省、市、区(县)本级财政投入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并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考核工作。

(三)各区县要强化质量监管,加大技术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妇幼保健机构,可采用招录、调入、聘用等办法,尽快协调到位。

(四)各区县、开发区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