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公共场所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3-08-30 截止日期:2023-09-30 状态: 已截止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订了《西安市公共场所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来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邮编:710007

电子邮件:swjwfjc@163.com

附件:西安市公共场所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西安市公共场所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开展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疾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制订相关指引、标准、规范等,依法对有关消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由疾控部门组织一定级别行业专家成立消毒指导专家组,定期开展消毒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提升消毒人员的能力。

公共场所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美容美发、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和学校、托幼、养老、康复、福利、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落实消毒责任。

第四条(疾控机构职责)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质量监督、消毒技术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毒措施,为政府部门消毒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消毒技术和服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和消毒服务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消毒主体责任,对其所有、使用、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设施、区域等开展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消毒服务能力的消毒服务机构开展消毒。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毒工作管理体系,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做好消毒质量控制。

第七条(消毒从业人员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消毒专业技能培训。

鼓励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消毒知识培训。

第八条(职业防护)

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毒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造成损害;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九条(物资储备)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条(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管理)

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美容美发、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和学校、托幼、养老、康复、福利、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的清洁、消毒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公众活动、接触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消毒)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应急消毒工作,组建应急消毒队伍,储备消毒产品、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应急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传染病疫源地消毒)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应急消毒)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消毒工作方案,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工作,确保消毒效果和过程可溯。

第十四条(应急消毒要求)

从事传染病疫源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大型活动卫生保障等现场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应经疾控机构、行业协会能力评估具备相应现场消毒能力,接受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现场消毒完成后及时上报属地疾控机构消毒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消毒服务相匹配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消毒人员,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毒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消毒工作实施方案,留存消毒过程和消毒效果评价资料。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参加疾控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职责)

疾控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消毒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落实消毒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疾控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活动,或者未记录、保存与上报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

(三)消毒效果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市场上经营管理公共场所的个人和组织。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消毒管理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预防性消毒: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WS/T 774-2021 3.1)

应急消毒:本规定中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源地、大型活动应急消毒。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