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4-03 截止日期:2024-05-03 状态: 进行中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日。

来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邮编:710007

电子邮件:xabcfzb@163.com

附件:西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西安市献血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与要求】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以及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公民积极捐献成分血。

鼓励公民定期参加无偿献血,积极加入固定献血者队伍。

第四条【市级支持机制】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一次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将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无偿献血工作开展。

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精神文明建设与卫生城市创建测评内容,作为文明单位创建的必要考核指标。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管理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有关群体参与献血工作。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六条【各级政府宣传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加强针对艾滋病、丙肝、乙肝等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预防与控制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七条【部门宣传职责】以下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献血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动员工作。

宣传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节目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无私奉献和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

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财政部门应将献血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献血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的有关管理。

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范围,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献血和血液知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偿献血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偿献血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在有关群体中做好献血宣传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偿献血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第八条【媒体宣传与社会参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手机社交平台、公共交通平台等宣传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各媒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费的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鼓励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以及社区(村组)通过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第九条【医疗机构宣传】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献血和用血科学知识,向患者亲友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献血者权利义务,动员和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或者动员患者家庭成员献血。

第三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条【血站职责】西安市中心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卫生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其设立及开展采供血各项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献血证管理】公民在西安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后,血站应当向其颁发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建立献血公民档案资料数据库,并与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系统进行联网。

鼓励使用电子无偿献血证。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十二条【团体献血机制】每年一月至三月为“国家公职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七月至九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倡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在此期间率先开展无偿献血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组)每年组织团体献血活动不少于一次。

应急血库成员单位、各级文明单位每年组织献血人次不少于本单位健康适龄人数的20%;其他单位团体每年组织献血人次不少于本单位健康适龄人数的10%。

各单位对献血车进入单位开展献血活动应予以积极支持,免除正常献血工作的停车、场地、用电等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应急献血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本级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发布分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指定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献血。

第十四条【科学用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制度,指导、监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输血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五条【血液管理信息化要求】倡导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血站、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用血医疗机构应主动对接信息化系统,建立患者出院时的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程序。

第四章 保障激励

第十六条【献血屋保障】献血屋选址应依据城乡统筹、方便献血、布局合理的原则,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市中心血站评估同意后,按照各区(县)、开发区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每40万人设置一个固定献血屋的标准规划设置献血屋;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献血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批准血站在合理位置设置献血指示牌;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献血屋设置标准建设献血屋;公安、财政、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献血屋由西安市中心血站统一管理,无偿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未经批准拆除、迁移献血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采供血专业车辆保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设置流动采血车停靠点。各区(县)、开发区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流动采血车停靠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流动采血车停放点; 流动采血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并实施采血活动的,免于支付停车位使用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停放,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保障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将急救送血车辆纳入应急保障体系,不受限号和禁行路段限制。减免流动采血车、急救送血车的高速路通行费用。

第十八条【优先用血】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在西安市中心血站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第十九条【用血费用核销】在西安市中心血站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交纳的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家庭成员关系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相关费用发票等文件,到西安市中心血站或开通直接报销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销。

具体用血费用核销标准为:

(一)献血公民累计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不超过献血量五倍核销;献血之日起五年后,按献血量等量核销;

(二)献血公民累计献血量一千毫升以上(含),本人终身享用无限量核销待遇:

(三)献血公民累计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献血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公民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等量核销;

(四)献血公民累计献血量一千毫升以上(含),献血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按献血量等量核销;

(五)献血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费用核销后从献血公民本人献血总量中核减。

第二十条【表扬激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定期对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团体献血单位和献血公民、志愿者给予表扬和激励,激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表扬和激励献血单位、献血公民及志愿者的具体措施。

在西安市中心血站参加献血的公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据实际情况发放适当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给予关爱;在各类精神文明评选活动中给予表彰或加分待遇。

高等院校学生参加献血的,学校可以给予考核加分。

第二十一条【多次献血者优待政策】在西安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累计超过二千毫升(含)的献血公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交指定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

在西安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累计超过三千毫升(含)的献血公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交指定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

(二)免费游览指定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在西安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累计超过四千毫升(含)并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在西安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并荣获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或特别奖的获奖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交指定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免费游览指定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三)免费乘坐指定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上述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使用虚假献血证明文件骗取无偿献血奖励和优待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相关荣誉、收回证书,追回其所获奖励及相关经济利益,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溯及以往原则】在本市参加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已按原《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享受了用血费用报销待遇的,不再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颁布实施。2014年2月1日实施的《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