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示范项目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2024—2025年度普惠托育机构激励奖补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1005775617@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电话或传真请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029-86787937(传真)。
三、来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邮编:710007。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2日。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2025年度普惠托育机构
激励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69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且已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普惠托育机构,其奖补的申请、发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照护服务,且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其奖补是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激励奖补,由托育机构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自愿申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分别指收托12个月龄及以下婴幼儿、13-24个月龄幼儿、25个月龄及以上且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幼儿的班级。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市普惠托育机构奖补的汇总,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普惠托育机构奖补的申请、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所指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设立专项激励奖补资金1708万元,其中:2024年设立专项资金500万元,全部来源于中央资金;2025年设立专项资金1208万元,中央资金600万元,市级资金85万元,区(县)级资金523万元。优先使用中央及市级资金,区(县)级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第二章奖补条件
第七条申请普惠托育机构激励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
(二)收托3岁以下或已满3岁但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的幼儿;
(三)保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根据办托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等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开承诺本机构提供的全部托位均不高于辖区相关部门确定的普惠定价;
(四)与婴幼儿家长签署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符合相关规定。
(五)保育服务费收费应当出具相关票据,一般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每月在园所内公布账目。
(六)申请奖补的机构或单位须已正式运营,并满足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
第三章奖补办法
第八条 开设乳儿班实际接收12月龄及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不含计时托和临时托),按照500元/月/人进行奖补,最高补贴6000元/年/人。当月收托时间累计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额标准发放,未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半标准发放。收托婴幼儿月龄从满12个月的次月起按照托小班的补助标准计算;
第九条 开设托小班实际接收13月龄及以上婴幼儿的托育机构(不含计时托和临时托),按照100元/月/人进行奖补,最高补贴1000元/年/人。当月收托时间累计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额标准发放,未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半标准发放。收托婴幼儿月龄从满24月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
第十条 已通过备案的示范性普惠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若按备案托位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不包括户外面积)的,按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不包括户外面积)计算补助托位数。
第十一条 开展优秀品牌连锁机构创建活动,对在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建设中形成连锁品牌效应的托育机构给予5-2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奖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普惠托育机构乳儿班在托人员明细表
(2)普惠托育机构托小班在托人员明细表
(3)普惠托育机构备案托位数明细表
(4)申请日前1个月内查询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同时提供机构备案回执单、托育服务用房平面布局图、银行支付凭证、在托婴幼儿花名册、考勤登记表、托育服务协议、收费票据等材料。
第十三条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向提交申请的托育机构反馈结果和理由。
第十四条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1日前将年度拟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班型和普惠托位数量、补助项目和金额等信息汇总后上报给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发文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年度发放补贴的普惠托育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且函告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市级资金转移支付至区(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区(县)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全额发放至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普惠托育机构奖补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监管制度,定期开展托育机构履行办托承诺情况督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账目清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将奖补资金用于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改善托育服务条件、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等,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税金、清偿债务等,不得用于各种股东分红、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入股、金融理财等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申报时间过后,符合奖补发放条件的尚未发放的奖补资金不再发放。
第二十条托育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已经发放的奖补资金由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全额追回并上缴市、区两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由财政经费或者集体经费开办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针对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设立专项激励奖补资金,项目结束后自动失效。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25年4月3日
附件1
XXX托育机构在托乳儿班人员明细表
区县: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入园起止时间 | 累计出勤月数(个) | 备注 |
附件2
托育机构在托乳儿班人数统计表
区县 | 涉及机构数(所) | 机构总托位数(个) | 乳儿班在托人数(人) | 在托时间 (月) | 备注 |
附件3
XXX托育机构在托托小班人员明细表
区县: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入园起止时间 | 累计出勤月数(个) | 备注 |
附件4
托育机构在托托小班人数统计表
区县 | 涉及机构数(所) | 机构总托位数(个) | 托小班在托人数(人) | 在托时间 (月) | 备注 |
附件5
普惠托育机构备案托位数明细表
区县 | 机构名称 | 备案通过时间 | 托位数(个) | 备注 |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