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增进老年民生福祉,进一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工作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快速增长的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卫老龄发〔2024〕6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西安市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数据局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0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西安市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卫老龄发〔2024〕6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康西安建设为引领,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服务为支撑,注重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到2025年,创建一批服务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示范引领性强的医养结合示范区县、示范机构,全市医养结合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成熟、服务队伍更加专业、服务质量更加优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1.健全居家服务体制机制。依据《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建立台账,开展定期巡诊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与居家医疗服务要有效衔接,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健全定期探访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全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各区县、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家庭内建立病床,为符合条件的建床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治疗、护理和康复等医疗服务。依据医保政策变动、物价和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动态调整建床医保支付费用,进一步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引导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中心)、康复医疗机构、安宁疗护中心等,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未建家庭病床但有居家医疗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差异化服务。鼓励整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医养结合机构,以服务小组(队)等形式,上门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康复服务”,将i西安作为线上医疗服务总入口,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4.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建成100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完善落实医养结合服务中心评估标准,提升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失能和常见病预防能力、慢性病管理能力。加强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八段锦、太极拳等老年人适宜运动,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国家当年目标,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强化家庭护理人员支持。引导医养结合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护理人员提供喘息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院、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康复机构、护理院(中心)、医养结合机构等通过互联网、电话、信息化平台等方式,为有需要的家庭护理人员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咨询与指导服务。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7.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以及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延伸医疗相关服务,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各区县、开发区要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补助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根据入住失能老年人情况,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并不断加强医疗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能力。(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9.优化医养衔接服务。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镇(街)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发挥各自优势,错位发展,实现服务主体功能差异互补、服务内容衔接配套。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化医疗养老资源合作。引导医疗机构与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丰富签约服务内容,做实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疾控机构加强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和支持。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老年医疗服务水平
11.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推广失能预防干预方法与技术。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进一步加大肺炎、流感等疫苗科普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老年人免费接种。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开展老年人健康评估、护理需求评估,推行分级照护模式。加强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早期干预,延缓疾病进程,提高多病共治能力。开展安宁疗护建设,发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完善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标准和医养结合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实施“城医联动”项目,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盘活资源,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持续促进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支持安宁疗护科发展,加快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85%。(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作用
13.提高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可及性。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等融入医养结合服务全过程,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服务宣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部能规范提供6类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4.培育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15.加强人员培养培训力度。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与课程。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全科等医学人才纳入培养项目,“十四五”期间,培训老年医学人才150人。支持具有从业愿望的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医疗护理员等相关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应对提供居家医疗、家庭病床、医养结合等服务的医务人员适当倾斜。推进医师区域注册,鼓励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17.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和执业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机构院感防控和安全生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疾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要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区县、开发区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开展派出符合规定资质的医护人员为居家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其中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由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招标确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付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的需长期住院且临床路径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的疾病按床日付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进社区、进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养老和意外伤害等相关商业保险产品的宣传与推广;推进医疗数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向保险机构开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研发老年人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局、市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税优惠。支持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或改造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医疗资源丰富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要予以补助,对获评国家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的单位给予奖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盘活土地资源。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开发区要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大民生问题、提高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强化制度创新、政策保障、财政投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以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服务为支撑,医养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考核督导。建立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开发区要强化督促落实,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监测和评价制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办督导,确保政策落地。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强医养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和培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内涵、特点和优势宣传,积极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转变养老观念,提高健康养老意识。广泛宣传老年健康知识和各项医养结合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和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强化政策培训,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