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
现将《西安市发放普惠托育服务消费券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西安市发放普惠托育服务消费券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托育行业供需两端积极互动,减轻婴幼儿家庭送托负担,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69号),面向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发放普惠托育服务消费券,提高家长对托育服务的参与度,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消费券发放机制和管理制度,扩大普惠托育服务覆盖面。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地见效,特制定此方案。
一、活动时间
申领时间:2025年11月10日-2026年6月30日,每月10日上午10:00开通发放渠道,每月发放1800张,连续发放8个月。先申先领,发完为止。
使用时间:申领之后30天内完成核销,过期失效。
二、适用对象
(一)申领对象。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且婴幼儿已入托或计划入托于我市备案通过并正常运行的普惠托育机构。
(二)使用机构。同时具备:1.备案通过;2.普惠托育机构;3.正常运行。(名单见附件,后续将动态调整名单)。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托育消费券采用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每月发放消费券面额及数量如下:
12个月龄及以下婴幼儿:申领面额1000元消费券,每月发放200张。
13-24个月龄婴幼儿:申领面额500元消费券,每月发放800张。
25个月龄及以上且未满幼儿园入园年龄婴幼儿:申领面额500元消费券,每月发放800张。
托育消费券仅限抵用实际保育费,不能用于餐费、教具、早教等其他费用的抵扣,不可兑换现金。
四、申领和使用
(一)申领与查询。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家庭,可关注“西安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回复关键词“消费券”,进入申领页面。可微信扫描左下方二维码,进入右下方“托育消费券”申领页面。点击“西安市托育消费券”,填写婴幼儿及家长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相关资料。经后台审核信息符合申领条件后即可申领。申领成功后,平台将通过微信消息通知家长。家长也可返回对应微信公众号申领平台查询所申领的托育消费券信息。


(二)使用规则
1.托育消费券适用于新生报名及老生续费。
2.每名婴幼儿(以身份证号为准)每月仅限申领并使用1张托育消费券。
3.消费券仅限在一个托育机构一次性抵用,缴费金额需大于消费券面额。
4.申领时需注意婴幼儿月龄段。核销时,若婴幼儿年龄超过所选券种对应月龄段上限,则不得使用。
5.核销时,婴幼儿父母需向托育机构提供双方身份证、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婴幼儿内页)的复印件。
6.婴幼儿家长及核销托育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活动要求。因提供材料不齐全、不准确或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无法受理的,相关后果自行承担。
(三)退费处理。若出现退费情况,按家长实际支付金额核算退款,托育消费券抵扣部分不予退还。若婴幼儿入托1个月内少于10天或出现退学退费情况,托育消费券抵扣部分不予退还,托育机构亦不得申请此部分消费券的资金兑付。
(四)核销流程。家长报名缴费时,向托育机构现场出示“托育消费券”电子券二维码。托育机构扫码成功后,消费券金额按实际核减。托育消费券超出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
(五)服务协议。家长报名后,托育机构应及时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收费票据。如产生任何疑虑,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五、托育机构消费券兑付
托育机构需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将相关轮次托育消费券的兑付申请材料上传至西安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消费券”小程序后台,进行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纸质资料装订成册(装订封皮见附件1),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8:00前报送至西安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综合办公室(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153号综合后勤楼南楼5F)。西安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对成册资料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兑付。
报送材料包括:
1.托育消费券兑付申请表(附件2)
2.票据副联
3.使用消费券婴幼儿花名册
4.申请日前1个月内查询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备案材料复印件
6.入托体检表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托育消费券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兑付资金。
(二)强化活动管理。参与活动的托育机构应积极配合活动开展,承诺不乘机涨价加价、不变相进行现金补贴。参与活动的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严禁托育机构或家长虚开发票、骗取补贴等违反活动要求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机构或该券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活动宣传。开展线上线下同步宣传,参与活动的托育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
陕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