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高新区文旅健康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534号)要求,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现就做好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冠病毒实验室活动管理要求

各相关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实验室活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管理

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检测实验室备案检查工作,压实实验室设立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实验室操作技术、个人防护、检测样本处置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规范实验室人员新冠病毒样本检测操作流程,提升检测能力,保障检测人员和周围环境安全。

三、加强新冠病毒样本运输管理

新冠病毒样本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申请运输(疑似)新冠病毒样本的单位,运输前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取得《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申报资料见附件)后才能开展运输。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新冠病毒样本运输活动。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属地化原则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新冠病毒实验室活动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省卫健委联系人:王琨 联系电话:89620661

市卫健委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86787651

附件:1.新冠样本运输申请填报指南

          2.新冠样本运输申请表(示范)

          3.新冠样本同意接收函(模板)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