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全面了解掌握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按照《陕西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估工作的通知》(陕卫办药政函〔2016〕454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现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用药衔接情况,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分级诊疗。

二、评估内容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药事服务费设置、合理用药培训和医疗机构2015年药品品种数量及收费价格等工作情况。

三、评估要求

(一)各区、县要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同时填报《药事服务费设立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师队伍与合理用药培训工作》内容(详见附件)。

(二)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为三级综合医院抽样医疗机构;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西安一四一医院、西安航天总医院为二级综合医院抽样医疗机构;阎良区人民医院、户县人民医院、蓝田县人民医院为县区级公立综合医院抽样医疗机构;碑林区、未央区、灞桥区各选取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抽样医疗机构;高陵区、长安区、周至县各选取5家乡镇卫生院作为抽样医疗机构。各抽样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卫生信息系统(HIS)中2015年全年使用的药品品种名称、剂型、规格、使用量、收费数据原盘导出,制成光盘后一并报送。

(三)各区、县、各相关医疗机构将总结报告、附件内容加盖公章后,连同辖区抽样医疗机构相关光盘数据于7月15日之前报送至市卫计委药政处。国家卫计委和省卫计委将对报送数据进行抽样核查。


附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估调查表



联系人:市卫计委药政处  罗建云

联系电话:029-86786463

邮  箱:1458090103@qq.com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