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学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局、教育局、食品药监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管委会办公室,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西安市中小学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西安市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为切实履行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GB/T 18205-2012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等法律法规和原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卫生管理现状,市卫计委与市教育局、市食药监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推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是将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目的是通过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全面反映学校卫生管理状况,为规范、科学管理学校卫生提供依据,从而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学校卫生责任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学校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为目的,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动态管理”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体系,提升学校卫生监管水平和效能。

以区县为单位,到2017年底,各区(县)辖区内50%的中、小学开展此项工作;2018年底,各区(县)辖区内的中、小学100%开展此项工作。全市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工作对象

全市所有普通中、小学校。

四、工作内容

(一)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使用《学校卫生管理评价记分表》(附件1)和《学校卫生监测评价记分表》(附件2)对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校内医疗机构及保健室、生活饮用水、教学环境、生活环境、公共场所以及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并按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 18205-2012)中5.3项(综合评价得分及判定)标准做出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得分并评定等级。学校卫生管理评价得分与监测评价得分的总和为综合评价实际得分。凡综合评价实际得分达到管理与监测标准总分的85%及以上者为学校卫生示范学校;60%~85%为学校卫生合格学校(不含85%);60%以下者(不含60%),为学校卫生待改进学校。

《学校卫生监测评价表》(附件2)的内容,各区(县)可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学校卫生现场监测任务,依据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进行评分;或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监测,以其现场监测结果进行评分。

(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结果进行经常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学校卫生示范学校每年不少于1次的简化监督,对学校卫生合格学校每年不少于2次的常规监督,对学校卫生待改进学校每年不少于3次的强化监督。经常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沿用相应评分表对照评分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查和评分,当学校的综合评价得分低于原卫生等级标化分并达到降级水平时,给予降级处理。其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项目的评分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及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当年度评定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等折算的相应分数进行计分(具体见附件1)。学校食品安全监测不纳入评分。

本年度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评为“学校卫生示范学校”:

1.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评价结果公示。

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结果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具体内容见附件2)。市卫计委每年在媒体公示全市评价结果。

(四)结果报告。

每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将本辖区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监督、监测工作总结及附表3上报各区(县)卫计行政部门,并报送市卫生监督所;11月20日前,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辖区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总结(含监督、监测两方面)及附表3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计、教育、食药监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量化综合评价工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建立健全实施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相关工作机制,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牵头工作。针对学校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完善环境卫生、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逐步提升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三)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卫生(保健)室设施设备、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把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考核体系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内容,调动各类学校参与评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严格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分析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展。同时要加强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示及应用,要将评价结果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4)。

(六)各区(县)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信息简报,动态反映本辖区开展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区县卫计局每年于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将本区县《学校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监督科。

联系人:刘欣

电话(传真):87260219

电子邮箱:xaxxws@126.com

附件:1.学校卫生管理评价记分表

         2.学校卫生监测评价记分表

         3.西安市学校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4.西安市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相关附件:

附件1

附件3

附件2

附件4